張萬樹

張萬樹(1934-),臺灣高雄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農會辦事員,其不滿政府、思想偏激,涉嫌參與洪天時所組織之「臺灣獨立黨」等情。1963年12月18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4年10月28日交付感化。1967年9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所認其等3人於1959年間不滿政府、思想偏激,僅有其等之自白,無其他佐證,且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具。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農會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2號、(53)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陳茂榕、林順天、劉天順、張萬樹、張進川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