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更字第0009號/62年葳孝字第131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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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蔡俊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更字第0009號/62年葳孝字第131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錦江、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
  • 產製日期: 62020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2)更字第000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蔡俊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未受允准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榮元、鍾俊隆、吳錦江、林守一、林擎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吳榮元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鍾俊隆、吳錦江、林守一、林擎天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8年。黃文珍「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錦江、林守一、林擎天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匪黨宣言」80份、「五星徽章」50枚、「資本論」2冊(上下冊)、「馬克斯主義與唯物史觀」「社會主義思想史」各1冊、筆記本10本、「國際歌」歌詞抄件1件、匪空飄傳單3份暨年曆卡4份、匪黨「中委會」有關「文化大革命」之決議英文打字稿7張、手槍子彈10發,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186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