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初特字第0031號/59年勁需字第189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江炳興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初特字第0031號/59年勁需字第189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鄭正成
  • 產製日期: 5903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9)初特字第0031號/(59)勁需字第189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良「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鄭正成「預備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依法拘禁之人逃脫」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10年。「台灣獨立宣言書」稿2冊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