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更字第0005號/59年勁需字第415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曾金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更字第0005號/59年勁需字第415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高阿明
  • 產製日期: 59061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9)更字第0005號/(59)勁需字第415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義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邱致智、曾金樟、高阿明、葉榮光、高博道「參加叛亂之組織」,邱致智、曾金樟、高阿明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葉榮光、高博道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