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致智

  • 邱致智 1935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致智(1935-1980),臺灣新竹人。 依(59)勁需字第70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南山國校荐任五級教員,其在臺中師範學校曾參加林昭明領導之「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又先後在該校餐廳參與由林君所主持之會議兩次,會中林宣佈團結山地青年,推翻政府,響應共產黨,組織共產國家,並指明李義平、黃春成協助廖義溪負責復興鄉,邱致明負責新竹縣尖石鄉,曾金樟協助,後又參與「山防隊」活動,負責巴陵地區等情。1968年8月4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1年1月19日入監執行。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李義平等人在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與共同被告李義平等人在審理中均否認,且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南山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減處為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