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田乾祥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書(五十六年度警檢訴字第〇〇六號)(1966年7月30日)。摘述內容如下:
田乾祥 男年四十七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台灣省新竹縣,業農。(在押)呂木標 男年四十九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台灣省新竹市,業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助理員。(在押)張環 男性年四十七,新竹人,住桃園縣大園鄉,業桃園縣警察局挑園分局潮音派出所警員。(在押)尤改良 男性年四十七歲,台北縣人,住桃團縣八德鄉,業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八德分駐所醫員。(在押)許新益 男年四十四歲,台灣省桃國縣人,住台灣省桃園縣。(在押)右列被告因判亂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敘述如左。犯罪事實:田乾祥於民國卅八年起至卅九年四月止,充前新竹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派出所警員,於三八年七八月受判徒鄭再添(已伏法)之宣傳誘惑吸收參加匪幫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負責小檜溪地區聯絡等工作。同年冬政府查緝匪諜緊迫。曾將所得消息通知判徒陳振奇(已伏法)逃亡。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