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乾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56)擇防字第一二八八號(1967年6月29日)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19.8 x 寬:27.2 x 高:0.037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捐贈者: 田乾祥家屬
  • 登錄號: 20250050008
  • 藏品簡介:
    1.本件為田乾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56)擇防字第一二八八號(1967年6月29日),摘述內容如下:
    聲請人即被輔佐人: 田幸英 女,年廿三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新竹縣峨眉鄉復興村,業汽車售票員。
    被告:田乾祥 男,年四十八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新竹縣,業農,在押。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女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部裁定如左:主文:聲請駁回。理由:本件被告田乾祥因叛亂案件,本部認有刑事訴證法第七十六條第二三四款所定情形,經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十五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家境窘困,生活無法維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前來,查被告羈押原因未因具保而消滅,且不具備法定停止擺押之原因,聲請人之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卅五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