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田乾祥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55)葛堅字第二九三二號(1966年11月3日)。摘述內容如下
被告 田乾祥 男年四十七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新竹縣峨眉鄉,業農,在押。呂木標 男年四十九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新竹縣,業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助理,在押。張環 男年四十七歲,台灣省新竹縣人,住桃園縣大園鄉,業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潮音派出所警員,在押。尤改良 男年四十七歲,台北縣人,住桃園縣八德鄉,業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八德分駐所警員,在押。許新益 男年四十四歲,台灣省桃園縣人,住桃園縣桃園鎮青溪里,業農,在押。右列被告因民國五十六年度初特字第六號叛亂等案件本部裁定如左:主文。田乾祥、呂木標、張環、尤改良、許新益羈押期間各延長二月。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