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改良

尤改良(1920-1996),臺灣臺北人。 依(57)更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八德分駐所警員,其在新竹縣警察局南崁派出所充警員,查對南崁莊石登加戶口時,發現在逃匪諜莊金棕,允其請求,未予逮捕。1966年6月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尤改良包庇叛徒,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莊金棕之供證為據,惟尤君於更審中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八德分駐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使犯人隱避部分免訴)、(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