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環

張環(1920-),臺灣新竹人。 依(57)更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潮音派出所警員,其任新竹縣警察局坪頂派出所主管警員時,與黃火煉時有往來,明知黃火煉為在逃匪諜,卻不予逮捕。1966年6月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為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黃火鍊之供證為據,惟其於更審中曾有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盡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潮音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更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使犯人隱避部分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