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廷朝寄給張慶惠的書信(附件)(198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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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 文書檔案
  • 主題類別: 其他
  • 尺寸: 長:21.1 x 寬:29.6 x 高:0.046 (cm)
  • 取得方式: 捐贈
  • 登錄號: 20230010434-003
  • 藏品簡介:
    1.魏廷朝1988年4月22日寄給張慶惠書信中的附件,為魏廷朝的朝日國際獎勵金申請書,部分內容如下: 姓名:魏廷朝。 國籍:中國台灣。 所屬機關:大阪經濟法科大學。 役職:非常任講師。 專門:中國語、中國近代思想史。 學歷:1958 台北市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卒、法學士、憲法專攻。 職歷: 1964年9月因台灣自救宣言事件,入政治監獄(四年)。 1969年3月台北市中央圖書出版社編輯(英漢辭典編纂)。 1971年1月因台北巿美國商業銀行炸彈事件,遭不實指控而二度入政治監獄服刑(五年八個月)。 1979年7月台北市美麗島雜誌編輯主幹(社說擔當)。 1979年12月因高雄事件而第三度入政治監獄服刑(七年六個月)。 1987年9月民主進步黨桃園縣黨部執行長。 研究題目:對於日本戰後政治,在野黨所扮演的角色。 住所:立教大學。 指導教官/共同研究者:栗原彬、五十嵐曉郎。 推薦者:吉田實。

    2.魏廷朝(1936-1999),出生於桃園,就讀於義民中學時期,喜歡歷史老師黃賢忠、國文老師姚錦的課,當時也開始閱讀魯迅作品。後考取成功中學,但因拒絕參加救國團而退學自修,於1954年以同等學歷考上台大法律系。畢業及退伍後,於1961-1963年間曾任國防部作戰情報研究室研究員、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63年因與謝聰敏、彭明敏撰《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被捕入獄,被判有期徒刑8年,後減刑為4年,於1968年出獄。1971年魏廷朝、謝聰敏、李敖被捕,罪嫌為涉台南美國新聞處與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爆炸案,1972年被判有期徒刑12年,後於1975年減刑為5年,於1976年出獄。1979年魏廷朝出任《美麗島》雜誌執行編輯,並於12月10日至高雄參加國際人權日晚會後,再次被捕入獄,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1987年出獄後加入民進黨。

    參考資料:

    張慶惠,《賭鬼的後代:魏廷朝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