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賢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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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賢忠(1912-1952),廣東陸豐人。 依(41)安潔字第10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義民中學教員,其經黎明華、姚錦共同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為匪宣傳,又吸收邱興生加入,命其調查工廠員工人數及臺灣回籍軍人幹部工作情形,並兼承殷啟輝意旨,聯絡葉姓叛徒,企圖覓取聯勤總部方面軍事資料。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1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姚錦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縱使其之自白曾參加匪幫組織及吸收邱興生加入等行為,亦難認定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義民中學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