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賢忠
- 黃賢忠 男 1912年出生 1952年卒 廣東 陸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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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賢忠(1912-1952),廣東陸豐人。
依(41)安潔字第10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義民中學教員,其經黎明華、姚錦共同介紹參加匪幫組織為匪宣傳,又吸收邱興生加入,命其調查工廠員工人數及臺灣回籍軍人幹部工作情形,並兼承殷啟輝意旨,聯絡葉姓叛徒,企圖覓取聯勤總部方面軍事資料。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1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姚錦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縱使其之自白曾參加匪幫組織及吸收邱興生加入等行為,亦難認定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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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義民中學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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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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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