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興生 (邱興生)

黃興生(1929-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0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內壢國民學校教員,其經黃賢忠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黃龍海加入,又利用不知情之人探取六和紡織工廠狀況,並調查新兵情形。1951年8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賢忠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及探取六和紡織工廠狀況、調查新兵情形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中壢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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