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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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錦(1910-1952),廣東順德人。 依(41)安潔字第10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義民中學教務主任,其經黎明華介紹加入朱毛匪幫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中壢支部,負責發展組織、教育群眾等重要工作,並利用該學校校長朱勝淇忙於公務,由其代理校長之身分,聯絡社會人士,吸收黃賢忠、劉鄹昱、麥錦裳、楊環等人,分別參加匪幫或外圍組織之讀書會,與黎明華、黃賢忠三人為一小組,又指使黃賢忠、徐代錫等運用個人關係蒐集軍事、社會、政治等情報資料,交與殷啟輝轉報匪幫上級。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月經第4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賢忠等人供述為據,並惟以原判決所指其吸收及指使同案被告黃賢忠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指其吸收及指使同案被告黃賢忠等參加匪幫或其外圍組織之讀書會,以及收集情報等情,並無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義民中學教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