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代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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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代錫(1916-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0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中壢鎮公所幹事,其經姚錦介紹參加匪幫,並吸收呂阿乾、詹榮春加入,受命調查中壢行政概況,將中壢鎮公所農工社會統計資料交與姚錦收轉,並代姚錦收藏反動文件書籍。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6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姚錦等人之供述為據。惟縱使其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及將中壢鎮公所農工社會統計資料交與姚錦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中壢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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