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麥錦裳 (麥錦裳)
- 黃麥錦裳 (麥錦裳) 女 1921年出生 廣東 順德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麥錦裳(1921-),廣東順德人。
依(41)安潔字第1059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家務,其為姚錦妻子,姚錦係桃園縣中壢鎮私立義民中學教導主任,經黎明華介紹加入朱毛匪幫臺灣省工委會中壢支部,負責發展組織、教育群眾等重要工作,其受姚錦教育後,亦參加其組織。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7月23日刑期結束,7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為同案被告姚錦之妻,且於偵查中至自白及同案被告姚錦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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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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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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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