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招枝 (劉抬枝、劉昭岐)

劉招枝(1927-1983),臺灣臺北人。 依(38)訴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成汽車行職員,其加入李薰山成立之新民主同志會,後改名為臺灣人民解放同盟。1949年1月2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2年3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大成汽車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