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奕雄

陳奕雄(1932-),浙江杭州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95號,案發時無業,其原係空軍預備學校學生,遭開除後對校方不滿,經向警察機關申請出境,擬赴港轉滬投考匪偽航空學校,並致函其同學區晉漢煽惑叛逃。1949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2月15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軍人監獄執行期間,涉嫌重新建立叛亂組織,研討匪黨理論、抄寫反動資料等情。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59年12月11日交付感化。1962年4月1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逃叛,僅以其曾致函同學區晉漢君為據,但其信函並無述及煽惑逃叛之文字記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係以其在監執行期間思想頑固未改,欲重新建立匪黨組織、研討匪黨理論並抄寫反動資料等情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送案之反動筆記文字等內容,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5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3月2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