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年諫判字第001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吳春發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年諫判字第001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吳春發、余素貞、林榮曉、張森源、黃哲聰
  • 產製日期: 6801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8)諫判字第001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春發、余素貞、林榮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吳春發處死刑;林榮曉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余素貞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森源、黃哲聰「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8年,各褫奪公權4年。獲案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木製印信等物(詳如附冊)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第56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