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7年諫判字第000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戴華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7年諫判字第000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蔡裕榮、鄭道君、吳恆海
  • 產製日期: 67011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7)諫判字第000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戴華光、賴明烈、劉國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戴華光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賴明烈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劉國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蔡裕榮、鄭道君、吳恆海各交付感化3年。被告等犯案之英文恐嚇信函與「此路不通」傳單各200餘件、及繳案之「人民解放陣線」、「組織章程草案」、「宣言」、「黨員誓詞」、「告同胞書」、「綱領前言」、「在台灣現階段應如何組織群眾」、「中共的組織」、「共青團的組織」、「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號外」、「挑撥階級仇恨」、「鼓勵工農鬥爭」等原稿28張、打妥之「人民解放陣線宣言」、「告同胞書」等臘紙4張、匪播錄音帶8捲、炸藥配方乙份、中文打字機乙台、字盤乙盒、謄寫鋼板乙塊、鐵筆乙支、利百代油印機乙台、利百代臘紙43張、英文打字機乙台、棉質手套2雙、粉紅色單光紙477張、及應用化學辭典乙本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第59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