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恆海 (吳恒海)

吳恒海(1952-),江蘇宜興人。 依(67)諫判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曾與戴華光密議展開叛亂工作,適其充當船員將赴香港,戴即囑藉機與共匪聯絡,並設法攜回毛語錄,其抵香港時,即將寫妥信函投寄北平匪偽,建議共匪加強對臺廣播,多予解釋文化大革命等事,並自擬代號,要求利用匪播呼叫,隨時傳達指示。旋訪晤共匪統戰刊物七十年代雜誌社總編輯李怡,表明來意,李先介紹為匪工作之宣傳資料,大陸建設進步情形,並交付任務。復邀其赴大陸,因船期短促未果。返臺後將情告知戴華光,毛語錄因恐被發覺未攜帶,之後戴華光邀吳籌組叛亂組織,其未同意參加。1977年11月8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8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81年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抵香港後,建議共匪加強對台廣播、擬代號要求利用匪播呼叫傳達指示,訪晤共匪統戰刊物七十年代雜誌社總編輯李怡,並經其交付任務等情,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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