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華光

本案為0362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戴華光(1951-),河北滄人。03622申請案於1999年7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戴華光部分核准,劉國基部分聲請駁回,原判決戴華光部分核准,劉國基部分聲請駁回,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經減刑為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