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裕榮

本案為042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裕榮(1955-),臺灣臺中人。04260申請案於1999年9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