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39年勁審字第031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沈潛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39年勁審字第03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沈潛、彭文龍、盧燮、劉天正、曹昭蘇、黃欣儒、梁承陳
  • 產製日期: 4002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39)勁審字第03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沈潛「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盧奱「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彭文龍「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劉天正「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0年;「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3年;「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10年。曹昭蘇「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戒嚴地域攜帶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黃欣儒「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梁承陳「戒嚴地域攜帶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盜用公印、公文紙4張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5條、第93條、第95條第2款;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款、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66條前段、第73條、第132條、第2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