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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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李漢湖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林寬容、陳阿波、邱坤福、林政子、陳培坤
  • 產製日期: 3910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289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漢湖、高金生、李木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林寬容、陳阿波、邱坤福「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林政子、陳培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3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