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36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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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沈鎮南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36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沈鎮南、林良桐、史國英、邵毓秀、雷大効、劉景祥
  • 產製日期: 3909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36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沈鎮南「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林良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史國英「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邵毓秀、雷大効「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劉景祥「共同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份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3條、第8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00條第3項、第218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