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27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天明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27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天明、陸正平、劉純熙、陳清寶、賴孟琳、胡景芳、施芷元、潘四川、連心智
  • 產製日期: 3906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27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天明「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為叛徒購辦彈藥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其餘部分無罪。陸正平、劉純熙、陳清寶、賴孟琳、胡景芳、施芷元、潘四川、連心智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4條第1項第4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25條、第26條前段、第37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51條第1項第8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