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胡景芳 ( 胡景芳)
- 張胡景芳 ( 胡景芳) 女 1928年出生 福建 建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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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景芳(1928-),福建建甌人。
依(39)安潔字第12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範附小教員,其曾受陳澤論、陳培基交付左傾書籍閱讀,並撰寫左傾文章、油印左傾刊物《向日葵》等。1950年1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經國防部核准感化1年。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加入共黨組織、閱讀左傾書籍、協助在逃匪諜陳澤論、陳培基撰寫左傾文章之事實無法證明,但思想難免左傾而施以感化教育,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39)安潔字第12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範附小教員,其曾受陳澤論、陳培基交付左傾書籍閱讀,並撰寫左傾文章、油印左傾刊物《向日葵》等。1950年1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無罪。1950年經國防部核准感化1年。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加入共黨組織、閱讀左傾書籍、協助在逃匪諜陳澤論、陳培基撰寫左傾文章之事實無法證明,但思想難免左傾而施以感化教育,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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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範附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7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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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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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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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