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30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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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劉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30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落、林雲塔、莊瑞和、郭添福、莊新祿、陳錦源
  • 產製日期: 4008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330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落、林雲塔、莊瑞和「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各處有期徒刑2年;其餘部分無罪。郭添福「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5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應予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錦源應予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侵占部分不受理。莊新祿「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藏匿人犯部分不受理;其餘部分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11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刑法第28條、第34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