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高有財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高有財、董傳壽、簡得旺、黃萬言、楊大森
  • 產製日期: 4101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32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高有財、董傳壽「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簡得旺「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萬言「明知匪諜而縱容」處有期徒刑4年。楊大森「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處有期徒刑1年;「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破汙日文反動書籍1冊、共產黨秘史1冊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2款;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5條、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第9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