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大森
- 楊大森 男 1929年出生 2005年卒 臺灣 宜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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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大森(1929-2005),臺灣宜蘭人。
依(41)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原為鳳山軍士教導團一團一營一連受訓士兵,而後逃亡藏匿於黃則榮家中,黃則榮曾誘其加入匪黨組織未允,因知黃為共匪,惟因自己犯有逃亡罪行不敢出面檢舉,又因無身分證而竊取高有財之身分證,變造冒名使用,之後又竊取楊承土之戶籍謄本將『土』字改為『王』字,化名楊承王在花蓮報戶籍,而又登報聲明身分證遺失在花蓮,請領楊承王之身分證使用,其後與黃則榮尚有信件往來等情。1951年6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陸海空軍刑法》第85條「連續盜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黃則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高有財之供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有不告密檢舉之故意,而高有財之供證內容如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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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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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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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