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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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萬言(1887-1973),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之姪黃培奕時常招引匪黨多人,在其家集結談論共匪新聞及大陸土改情形,因而知其為匪黨分子而仍縱容,不予告密檢舉。1951年5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5月25日刑期結束,6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0月經第3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明知黃培奕為匪諜而縱容及藏匿叛徒王子英,係以黃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叛徒王子英之供詞,以及搜獲補償《臺灣共產黨秘史》乙冊為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知悉黃培奕與王子英為匪徒,且王子英之供詞如何並未明載,而《臺灣共產黨秘史》乙冊是否在黃君家中搜出,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