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傳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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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傳壽(1930-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黃則榮時有往來,經其宣講匪黨政策,給閱《匪黨思想方法論》、《馬克斯思想論》、《經濟學》等書後,思想轉趨偏激,為黃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受命互相聯絡吸收黨徒,在其家共同勸導游添池加入組織未果,給予《俄國資本論》一書閱讀等情。1951年8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4月經第4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高有財之互證、自首分子游添池之供述及搜獲之反動文件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勸導游添池加入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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