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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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有財(1930-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範學校學生,其與黃則榮時有往來,曾聽黃君宣講匪黨政策,給閱匪黨《思想方法論》、《馬克斯思想》、《經濟學》等書,復經黃君吸收加入匪黨組織,受命互相連絡吸收黨徒,又於董傳壽家共同勸導游添池參加組織未果,給予《俄國資本論》一書閱讀。1951年8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依其之自白、共同被告互證及搜獲之反動文件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僅依證人游添池之證詞及在其家中搜獲反動文件,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範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