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得旺

簡得旺(1924-2000),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03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同學劉世宗介紹王子英寄居家中,之後以王君時常集合黨羽開會,得悉為共匪,乃拒其居住,後為說服,終未驅逐,亦未告密檢舉。1951年5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5月27日刑期結束,5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6月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依王子英親筆資料為判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王子英為匪黨之身分,原判決僅有證人王子英之供述,此外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已知悉王某為匪並予藏匿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