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50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莊新祿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5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莊新祿、劉落、林雲塔、莊瑞和、郭添福、陳錦源
  • 產製日期: 4012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45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莊新祿「藏匿叛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劉落、林雲塔、莊瑞和「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各處有期徒刑1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均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郭添福、陳錦源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均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93條第1項、第289條;懲治叛亂條例10條、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刑法第3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