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60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明琦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60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明琦、李文彬、林貞堅、陳明濂、林逸泉
  • 產製日期: 4112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60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明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文彬、林貞堅「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陳明濂「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林逸泉「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餘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132條第1項、第164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