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00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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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張金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0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金爵、簡清山、杜凡、黃粧、許月裡
  • 產製日期: 4005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20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金爵「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簡清山「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杜凡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黃粧無罪。許月裡停止審判。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87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73條、第66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