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粧 ( 陳黃粧)

黃粧(1926-1995),又名陳黃粧,女,臺灣臺北人。 國民學校畢業, 護士檢定及格後,曾任臺北市警察部衛生課護士。 陳黃粧1950年12月6日任職於臺北縣衛生院(今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擔任公共護士期間, 因涉嫌「黃查某叛亂」案件, 被刑警總隊傳訊扣押。 1951年3月12日,經國防部保密局將案件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 3月14日,陳黃粧等人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 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經過偵查後,指陳黃粧曾受同時被起訴的張金爵煽惑,她雖然沒有同意,但雙方仍常往來,且陳黃粧的丈夫陳錫忠曾參加匪黨外圍組織的讀書會,又曾閱讀匪黨書籍,認為陳黃粧思想難免惡化。 於1951年4月15日起訴陳黃粧。 1951年5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合議庭作出(40)安潔字第2007號判決。 該部根據偵查結果,陳黃粧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及明知丈夫陳錫忠參加匪黨外圍組織的讀書會, 且她經由師長洪文彬介紹參加國民黨的民主社會黨,張金爵獲知後即終止來往, 合議庭認為陳黃粧思想尚未惡化,犯嫌不足證明, 判決陳黃粧「無罪」。 然而,陳黃粧並沒有立刻被釋放,一直到1951年6月8日她才簽准交保。 1951年7月6日,國防部「核定」判決。 1995年10月4日,陳黃粧過世後,家屬以她因涉叛亂案件遭扣押,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為由,依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賠償。 2001年4月12日,臺北地方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324號決定, 認為陳黃粧自1950年12月5日起至1951年6月8日止,遭受羈押共計186日, 准予獲得賠償。 2024年12月27日, 經法務部公告平復陳黃粧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覊押18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