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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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月里(191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135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連續收留叛徒黃查某及廖瑞發,並借予黃查某、簡吉、廖瑞發金錢。1950年12月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所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留宿暨借錢給叛徒黃查某等之事實,僅憑黃查某當庭結證,其明知黃為叛徒,故為留宿3夜,並借與430元使用,據以論罪科刑。惟其矢口否認知悉黃查某等為叛徒外,原判決對其如何知道黃某人為叛徒之事亦未查證敘明,對其之陳述其與黃查某、簡吉、廖瑞發等自幼認識,黃君等人貧病,才借錢給他們等有利部分,原判決復均未予查證,且簡吉、廖瑞發等又未能到庭指證,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確知黃查某等為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家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5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