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35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訓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35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訓粵、於超、李訓桂、李訓玉、顧嘉模
  • 產製日期: 41072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35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訓粵「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5年。於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李訓桂「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李訓玉免除其刑。顧嘉模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前段、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216條、第11條前段、第18條第2項、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