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嘉模

顧嘉模(1912-2006),安徽鳳陽人。 依(41)安潔字第2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職員,其於南京陷匪期間,有為匪三野衛生器材庫工作嫌疑。1952年3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9月4日奉准無罪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顧嘉模叛亂案件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無罪等情,則顧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