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李訓鈺 (李訓玉、李訓鈺)

  • 任李訓鈺 (李訓玉、李訓鈺) 1925年出生 安徽 盱眙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訓鈺(1925-),安徽盱眙人。 依(41)安潔字第2356號判決書,案發時業家務,其曾於匪陷盱眙時,充淮南銀行職員及教員,至抗戰勝利後,乃向該縣政府辦理自新手續。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處免除免刑。1952年9月4日開釋。 其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供認於16歲時,曾充匪淮南銀行職員,點數偽鈔及充教員等情,而認有匪嫌。惟以其曾經自首,且無重大危害社會情事,情節輕微而依法免除其刑,依現行法律及證據法則,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應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 判決主文: 免除其刑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