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於超 (於超)

顧於超(1911-2007),安徽盱眙人。 依(41)安潔字第2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龍安國校教員,其明知李訓粵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1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刑法》第214條「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954年11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1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明知李訓粵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等情,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李訓粵是否為匪諜部分,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龍安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2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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