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訓粵
- 李訓粵 男 1925年出生 安徽 盱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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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訓粵(1925-),安徽盱眙人。
依(41)安潔字第2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總司令部上士文書,其因避匪患,隨父李仲明等逃居南京。南京陷匪後,其為生活所迫,至杭州向其堂姊李訓璞借貸未果,乃由其堂姊夫葉成鑄介紹,充當該市公安局警士,抄錄名冊辦理伙食約二月餘。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240條「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做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957年5月17日刑期結束,5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罪,係因其曾充任杭州市公安局警士,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事證,且其此舉乃因身處淪陷地區,為生活所迫,原判決亦認其後已逃離匪區,並無參加匪組織之意思,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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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總司令部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35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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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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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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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