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劉茂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9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劉茂己、黃瑞聰、劉天福、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和
- 產製日期: 4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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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79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茂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共同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瑞聰、劉天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繼光、陳孟和、劉裕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1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