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葉步通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葉步通、謝新萍、歐克昌、周耀梓、黃新華
  • 產製日期: 4112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33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步通、謝新萍「為叛徒供給金錢」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其餘部分無罪。歐克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周耀梓「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黃新華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