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新萍

  • 謝新萍 1921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新萍(1921-199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等與周耀施為同鄉關係,情誼密切,於周耀施經政府通緝逃亡時,曾借交新臺幣十元等情。1952年6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9年6月15日刑期結束,6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妻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葉步通等人之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周耀施為叛徒,且借交新臺幣十元僅供零用,並無以金錢供給「叛徒」作叛亂用途之故意,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