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耀梓

  • 周耀梓 1929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耀梓(1929-1998),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代書,其受其弟匪幹周耀施囑咐通知謝新萍、葉步通借款零用。1952年6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周耀施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與周耀施係同胞兄弟而推定其明知周耀施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代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