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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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克昌 1915年出生 1967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歐克昌(1915-1967),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33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湖口戲院職員,其與周耀施為同學,周耀施為政府通緝逃亡時,曾囑其通知葉步通、謝新萍各借交金錢及零物等濟用。1952年6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周耀施為匪諜而不告密補償檢舉,僅以證人范文正之證言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明知周耀施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湖口戲院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2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